原标题:水立方您知道吧?就有人在这个商标名上摔了一跤
水 立 方——争议案
近日,北京国家游泳中心有限责任公司(以下简称申请人)对第三类(日化用品)的水立方提起异议。
水立方这一商标是周晓扬(以下简称被申请人)于2003年8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,并于 2005年11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于第3类肥皂、洗发液等商品上。
争议商标
申请人异议理由为:
一、水立方已经成为奥运场馆名称和未注册商标,由被申请人注册和使用,必然会欺骗、误导消费者,产生不良影响。
二、2003年7月28日水立方被正式确定为国家游泳中心实施方案,各方媒体对此都进行了宣传报道,被申请人在申请争议商标前,不可能不知水立方这一名称,因此是典型的恶意抢注行为。
综上,争议商标应予以撤销。
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。
商评委根据《商标法相关条款》,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。
由此案,飚尘君来和大家聊一聊《商标法》里所指的具有其他不良影响之情形。
知 识 点——不良影响
一、其他不良影响如何界定
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、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、经济、文化、宗教、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、负面的影响。
判定是否具有不良影响,应考虑社会背景、政治背景、历史背景、文化传统、民族风俗、宗教政策等因素,并应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 定使用商品或服务。
商评委2005年12月颁布的《商标审理标准》中列举了具有其他不良影响之情形
二、适用其他不良影响条款的条件
1、不良影响条款的调整范围。
不良影响条款侧重维护国家、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(成语),因此,任何个人和单位均可以依据该条款提出商标撤销申请。
2、只需存在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性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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